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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都市采芹人的会计情缘]]></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link>
	  <description><![CDATA[会计十五载,情缘未曾改。不求攀桂客,只做采芹人。会计热心求助电话：0546-8258702 QQ:383881165 会计之家QQ群：45203619博客文章内容很多,可点击日志标签查看分类。欢迎学习转载引用,切忌用作商业用途。 三十四年空虚度，寻常都市采芹人。回首向来会计路，几多风雨几多情。]]></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pubDate>Fri, 27 Nov 2009 12:28:45 +0800</pubDate>
	  <lastBuildDate>Fri, 27 Nov 2009 12:28:45 +08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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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都市采芹人的会计情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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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书上学不到的46条保命驾驶技巧 (有车族必备）]]></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61035076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P>
<P><EM>引用</EM></P>
<BLOCKQUOTE><A href="http://dumuqiao123456.blog.163.com/" target=_blank>奥若</A> 的 <A href="http://dumuqiao123456.blog.163.com/blog/static/76900643200981702652731" target=_blank>书上学不到的46条保命驾驶技巧 (有车族必备）</A><BR>
<P style="TEXT-INDENT: 2em">　<A href="http://dumuqiao123456.blog.163.com/blog/edit/" target=_blank><IMG title="书上学不到的46条保命驾驶技巧 (有车族必备） - 奥若 - 驾  驭  海  的  河" style="DISPLAY: block; TEXT-ALIGN: center" alt="书上学不到的46条保命驾驶技巧 (有车族必备） - 奥若 - 驾  驭  海  的  河" src="http://pimg.qihoo.com/qhimg/jingyan/496_377/12/02/d1/1202d11q119719.860eae.jpg" border=0></IMG> </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当你夜晚在下雨的路段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前面突然没雨，此时你可能加快你的车速，认为前面是没有下雨的，路面应该是干的，这是个不好的判断。因为前面刚刚下停的雨会给路面积水，如果此时你加速，加上夜晚视线不好，往往会使地面的水大面积的溅到你的挡风玻璃上，那就会很危险了，所以雨天行驶，一定要控制车速。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在你的视线完全给障碍物挡住，比如旁边停着的车，有障碍物挡住的十字路口等等，一定要先减速，不要产生侥幸心理，哪怕是绿灯也要防止有人车横穿马路。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路上突然滚出来一个球，此时不管有没有人跑出来都要提前减速，司机要有提前判断能力，要提前判断可能有小孩跑出来去拿那个球。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正前方行驶中的一辆摩托车，驾驶摩托车的人，左手动了一下，做出像打左转向灯的动作，但左转向灯并没有亮，此时要判断转向灯可能故障，摩托车可能会左转，这时要减速，不能超车。现在交通意识淡薄的人太多了，有的人甚至不打转向灯，不看后面有没有车就直接转向，所以，我们在开车的时候真的要精神集中，提前做出判断。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当你以高速（比如90到100公里）的状态在非高速宽敞的公路上行驶，前方很远处，你发现路边有一个大人牵着一个小孩，此时你也应该减速，不要认为路面宽敞，小孩有大人牵不会跑过公路，这种事已经发生在身边的人了，这位司机就是因为没减速，在快行驶到两人的位置，小孩突然挣脱大人的手，直接跑过公路，造成了悲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自行车是我们在路上经常看到的，也是要重点预防的，因为自行车是靠人力来行驶，如果动力不够，自行车就会左右摆动，甚至连人带车一起倒下。还有自行车没有各种灯光装置，刹车效果也不好，加上自行车有一定的速度，往往使我们很难判断自行车的真正动态。比如，我们在市内人车混合狭窄的公路驾驶一辆货车，右前方发现一个骑自行车的学生，后面一个学生正准备坐上自行车，当我们的货车已经过了这辆自行车一半车身的时候，后面的学生坐上了自行车，此时从货车的右侧镜看到自行车不断摇摆，我们要做出的动作就是立即踩刹车，防止自行车因增加重量而动力不足，倒向货车的后轮位置。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尽量在安全的前提下，避开路面上的障碍物，经验丰富的司机从很远处就可以判断障碍物的高度和长度，然后决定是采取从车的中间过还是绕开障碍物。在这提醒的是路面上的木板类，尽量使轮胎不要压到这类东西，因为木板类常常带有钉子，如果高速行驶的车压到钉子就会使轮胎爆胎，对车辆和人员造成危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八、当你在宽敞而车少的非高速的公路行驶，路两边种有一棵棵整齐的树，阳光充足，视线非常好的路况，这时你也许会加快车速，把音响音量调大些，眼睛只盯着正前方的路面就行了。这是司机最容易放松警惕的时候，做为一个细心的司机，要养成良好的习惯，要在任何时候都能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时时观测车两边的侧镜，看看后面有无超车。观看各个乡村路口有无人车出来，不要把视线直直的停留在前方的路面，要像雷达一样扫描所有你能观察得到的位置。音响音量要适中，要特别注意倾听车的各种声音，比如发动机的声音，轮胎的声音。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九、乡村公路的行驶，要特别注意两种动物，就是狗和牛。狗和牛是不怎么会避车的，如果是狗横过马路，在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避开，如果实在避不开，第一原则是保证人和车的安全，不要乱打方向为了避开一条狗而造成人员的伤害。如果在比较窄的路发现前方有一头牛在路边吃草，不管这头牛有没有动，都要先减速，因为在乡村经常有牛绑在路边，却拉着牛绳走过对面公路吃草，如果不减速，万一牛走动，牛绳就会横在你的车面前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在这里，提醒和劝告一些加强和改装了车头灯的司机朋友们，特别是加了刺眼的蓝光车灯，不要以为你把自己的车灯加强了，晚上看得更清更远有好处，其实这样是很危险的！因为你的车灯太强了，对方给你照得晕头转向，特别是超车的时候更难判断你车的准确动态，造成不必要的事故。所以，为了大家的的安全，最好不要私自去加强和改装车头灯！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一、礼让三先是中国人的美德，我们开车也应该这样，我经常碰到在拥挤的市内，前面车内的司机边打电话边开车，车速慢而又占着中间行驶，后面跟着排了一条长龙。还有现在的货车司机简直可以说他们是“大佬”了，因为我经常在国道超这些货车，发现很多货车大都是靠路中间的分界线行驶，甚至压线行驶，不管你后面的车怎么鸣笛怎么打灯示意，货车是死活不让的，慢慢悠悠只管走自己的。我记得看过一条交通规则是这样说的：“当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前车应该减速靠右慢行”。在这点我养成了很好的避让习惯，比如我发现后面有车发出超车信号，我会将车减速靠右避让，这样就缩短了超车距离，使四方（准备超车的车、被超车、对面车、对面超车的车）都安全了，很明显的道理，即然后面的车发出超车信号了，就证明后车的车速比你快，比如是豪华大巴快车超你车，车速快，而且车型大，你又何必占着道和它较劲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A href="http://dumuqiao123456.blog.163.com/blog/edit/" target=_blank>　<IMG title="书上学不到的46条保命驾驶技巧 (有车族必备） - 奥若 - 驾  驭  海  的  河" style="DISPLAY: block; TEXT-ALIGN: center" alt="书上学不到的46条保命驾驶技巧 (有车族必备） - 奥若 - 驾  驭  海  的  河" src="http://pimg.qihoo.com/qhimg/jingyan/254_201/17/04/43/1704435q119a29.b4213e.jpg" border=0></IMG></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完车尽量走回主车道，不要一直在超车道上走，我的朋友就是因为一直走超车道发生了追尾事故。因为如果你一直走超车道，你就懒得打超车灯和用灯光、鸣号做出超车动作，前车万一没注意看后方的车，一但变道行驶，你就会很容易造成追尾。所以，在高速公路上（包括非高速路）每超一辆车，该打转向灯就要打，该用灯光和鸣号就要用，每个动作尽量的做好做完，这样才能让前车后车或对方的司机容易判断你车的动态。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三、在雨天和雾天请大家一定要记得打开你车的雾灯，雾灯和车头照明的灯所发出的光线是不一样的，雾灯可以在雨天和雾天照得更远更醒目，但我发现在下雨的时候，好多司机都不开雾灯或小灯，这样其实是很不安全的。因为在下雨的时候，车的侧镜会全是水，很难看清后面的情况，如果你什么灯都不开，在超车的时候，前车的司机看不见你超车，一但前车突然变道就会发生事故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四、近灯和远灯的使用好多司机都不太规范使用，在市内灯火通明的路上，开近灯已经够亮了，照样开着刺眼的远灯行驶。在公路上超车会车也懒得打近灯，增加对面司机的判断失误。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五、货物的装卸要平衡，有的司机在卸完一半货物后没有重新平衡货物继续行车，因为车的重心发心变化，往往造成车辆侧翻的事故。侧翻是好多原因能造成的：合理的刹车、路面的湿滑程度、路面的倾斜角度和方向、车速的判断、方向盘的转动幅度等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六、合理使用刹车，没有ABS防抱死系统配置的车，在刹车时如果一脚刹不住的时候，要根据车速进行“两脚刹车”，即不要一脚踩死不动， 稍微抬起一些再进行第二次刹车（视当时的刹车距离）这样可以避免车轮抱死，增加制动效果。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七、准确判断行人的动态很重要，这是要靠不断积累经验而提高判断能力的。比如，一个行人走过马路，他走到了路中间的分界线或已过了分界线时看到你的车行驶过来，这时行人突然往后退或往回走的概率是相当低的，大都是停止前行或根据你的车速选择跑或走过马路（非正常人：神质不清、疯的，癫的，乞丐除外），所以我们这时应该采取减速，车从“人身后”过的避让法；如果行人还未行走到中间分界线或企图过马路时，我们应该采取减速，车从“人前方”过的避让法。这里特别要说的是发生这种情况：当行人在横过马路时，见到你的车过来，不管是在哪个位置，如果行人犹豫不决，一会儿停住一会儿又想继续过马路时，这时我们一定要特别注意！因为我们无法判断行人的具体动态，只有稳住方向把车速减到能够安全避让行人为止。此外就是要注意以下的行人：老人、儿童、打手机过马路的人、雨天打伞和穿雨衣的人、嘻笑打闹的人等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八、清理尾灯，检查灯光设备。汽车在路上安全行驶，灯光设备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构成部位，但也是不容忽视的，明显和准确的信号是给所有司机和路人一个判断的条件，而现在的司机往往忽视这点，尾灯转向灯脏了坏了也不去管它，导致发生追尾事故，某地的一个交警部门意识到灯光设备的重要性，成立了一个“扫尾行动”，主动上路清查故障尾灯、不明显尾灯，协助司机擦去尾灯上的脏物，故障尾灯则督促司机尽快修好后再上路，真希望各地的交警部门都能如此热心啊！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十九、上坡遇载重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比如在一条很窄而又徒的上坡路，遇到一辆满载重物的拖拉机正在爬坡，此时，你不能跟得太近，并且要保持较远的距离，预防拖拉机发生故障等原因发生倒退滑下坡，或货物滑落倾倒。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十、超以下车时要特别注意：拖拉机、农用车、机动三轮车，因以上几种车在行驶的时候噪音比较大，驾驶者不容易听到后车发出的喇叭声，所以在超车时，要多响喇叭，加大超车距离。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十一、天气寒冷时，人的行动会迟钝、缓慢，特别是驾驶摩托车的人员，因寒冷手脚会僵硬，所以我们在驾驶时就当注意提前避让、保持距离。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十二、重点注意“X”型路口，如图所示： 比如从A点行驶到B点，在交叉路中心点时必须要往左后方才能看到D点来的车，同样道理，从B→A，C→D，D→C，都比“十”型路口难于看到左右两侧的来车，所以，我们遇到此“X”型路口时，千万要注意提前减速，仔细看清两侧来车方可过此类路口。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A href="http://dumuqiao123456.blog.163.com/blog/edit/" target=_blank>　<IMG title="书上学不到的46条保命驾驶技巧 (有车族必备） - 奥若 - 驾  驭  海  的  河" style="DISPLAY: block; TEXT-ALIGN: center" alt="书上学不到的46条保命驾驶技巧 (有车族必备） - 奥若 - 驾  驭  海  的  河" src="http://pimg.qihoo.com/qhimg/jingyan/242_179/11/02/af/1102afq1190cf.b12647.jpg" border=0></IMG></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十三、重点防范前方路口出现的货柜车、加长车，因这类车型车身比较长，一旦掉头或横过马路时，会占据约三条车道的宽度，犹如一道铁墙横在你面前，如果车速过快，你将无法绕过此类车，只有提前减速才能避免事故发生。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十四、拉开以下几种车的前后距离：载客中巴车、公共汽车、出租车、载客三轮车、载客摩托车，以上这些车会因为争抢客源或上下旅客，急打方向、急停，如果跟在后面一定要随时准备刹车，防止追尾。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十五、注意高速路口下来的车，因为司机仍然处于高速行驶的状态。我有几次遇到高速路口下来的车飞疾横过马路，如果刹车不及时就差点撞到的危险情形。所以，我们经过高速路口前或从高速路下来，都要特别提醒自己控制车速。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十六、对面强行超车时，我们在向路边紧急避让的同时，尽量打一下右转向灯提醒后面的车，防止后面跟得紧的车来不及避让对方而发生事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十七、弯道超车，不管是路面标有允许超车的虚线、禁止超车的单、双实线，尽量不要盲目超车，特别是单、双实线，决对不允许超车。如果一定要在弯道超车，这里有一个安全超车的技巧：在超车前，从弯道处（半圆的直径方向）观测远处是否有来车或来车的速度，从而决定是否超车，但弯道处有障碍物阻挡了视线，我建议还是不要盲目超车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十八、前方靠路边出现障碍物，这时要防止人或车辆为了避让障碍物而突然变换车道，进入你车行驶的车道，此种情况只有提前判断作出反应才能避免事故发生。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十九、在安全带方面本来是不多讲的，但想起多年前表哥出车祸的经过，我决定还是提醒一下开车的朋友们。我表哥当时是坐在一辆小车的后排座，而且还扣上安全带，车碰撞后整个人竟然从后挡风玻璃弹出去几米远，头部撞到地上受了重伤，幸好抢救及时才保住了性命。如果当时没有扣上安全带，后果将不堪设想。现在好多司机因为嫌安全带绑着不舒服，或嫌麻烦都不愿意扣上安全带，如果看过汽车碰撞实验的司机，一定会知道汽车在一定速度碰撞后车的损坏程度和车内人员的惨状。所以，我十分希望大家为了安全还是自觉的扣上安全带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十、重点提醒一下酒后开车的朋友们，千万在开车前不要喝酒，我有时还听说有的人喝了点酒开车更稳更精神，其实是一种错觉，这只是酒精对大脑的麻醉作用。很多车祸都是发生在一两秒钟内，甚至是零点几秒，如果喝了酒开车，反应速度就会下降，这种反应喝了酒的人是不容易感觉得到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十一、结婚是一件开心的事，为了场面好看，免不了要弄几部车来热闹一下。在这里我想提醒的是主婚车车头最好用比较平整、枝叶不要太高的插花来装扮，这样可以不影响司机的视线。当几部车行驶时，一定要亮起安全警告灯（双闪灯），这样可以明显的表明是车队在行驶，从而提醒行人和车辆进行避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十二、当发现满载沙石的泥头车时，不管是超车和会车，都要加大距离，防止掉下的沙石在路面上弹起砸中汽车的挡风玻璃。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十三、防范装载加长物体的车。比如满载竹子或钢管的拖拉机，如果后面没挂上警示物，在夜间就更加危险了。曾经发生过驾驶摩托车的人追尾此类车，整个人让竹子穿过身体，血淋淋的挂在上面，拖拉机走了很远才让人发现的惨状。而且我们还要注意汽车的摆尾现象，遇到此类车时，要注意其转弯、掉头时车后的加长物体摆尾的范围。在这里提醒一下驾驶此类车的司机，不管是白天、晚上，一定要在加长物体上面挂上警示物，最好是反光标志。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A href="http://dumuqiao123456.blog.163.com/blog/edit/" target=_blank>　<IMG title="书上学不到的46条保命驾驶技巧 (有车族必备） - 奥若 - 驾  驭  海  的  河" style="DISPLAY: block; TEXT-ALIGN: center" alt="书上学不到的46条保命驾驶技巧 (有车族必备） - 奥若 - 驾  驭  海  的  河" src="http://pimg.qihoo.com/qhimg/jingyan/287_160/14/02/06/1402063q11927f.84dd9f.jpg" border=0></IMG></A></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十四、汽车是一个长方体，在向前转向和倒车打方向时，车头和车尾会产生两种相反的方向，特别是倒车让许多新手感到很困难。比如，要往右后方倒车，车尾向右后方运动的同时，车头就会向左摆动，如果在空间比较小的两辆车中间倒车出来，过早的打方向，就会让车头刮到旁边的车。所以，我们在开车的时候一定要兼前顾后、目测准确，才能充分了解车体的长度、宽度以及运动方向。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十五、当汽车进入高速行驶状态时，尽量不要打开车窗，因为开窗后车内气压会产生变化，驾驶者的耳膜会有挤压感，而且噪音比较大，这样就会增加司机的疲劳和分散注意力。如果车体流水线设计有缺陷，严重的还会导致车内人员的耳膜破裂。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十六、在雨天行驶，如果车轮驶过较深的水后，制动效果就会降低，特别是鼓刹装置的车，还会导致方向跑偏，此时要踩几下制动板，检测一下刹车效果。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十七、在非高速公路，中间有隔离带，多条车道而且有路口，特别是用比较高的花丛作为隔离带的道路，尽量把车行驶在中间车道，不要靠近隔离带那条车道行驶。因为一旦路口有人横穿过马路时，中间车道行驶的车可以选择左右两个方向避让，视线范围也比较广，可以看清左右两边的情况。而靠近隔离带的那条车道会因视线阻挡、避让空间有限而容易发生事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十八、用手感觉轮胎气压变化的技巧：当车在直线行驶的过程中，双手平衡轻握方向盘，如果车的轮胎气压不平衡或扎到钉子慢慢泄漏的时候，方向盘和车身会向其中一个方向转动，用手修正后还会不断产生这种情况，此时应该停车下来检查一下轮胎是否正常，提前预防轮胎突然爆胎。当然，路面不平整、风力的影响、机械故障等原因也会让方向跑偏。总之，开车的时候要用心去体会、感觉车辆的动态，才能逐步提高驾驶技术。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十九、夜间行车防追尾小技巧：如高速路上，行驶当中发现前方有红色尾灯灯光，即表示前车速度比你车慢。只要一出现红色尾灯灯光，就要提前做好超车准备动作，观看一下侧镜和倒车镜，判断后面的情况。如果不提前观看后面的情况，往往会出现你到了前车后面准备超车的时候，刚好后面的车也同时在超车，在无法变换车道的情况下，你只有踩刹车减速，如果速度过快刹不住，就会发生追尾事故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十、用灯光提示作为司机默认的交流语言。在路上经常会遇到对面超车的时候打出灯光，好多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怎么回应，在这里我简单的说一下里面的含义。比如你在超车的时候，判断对面车可能在你超车的过程中构成危险，此时你可以打出几下闪灯（操作：一般是把转向灯的把柄往上拔动后松开，即一次闪灯），告诉对面的车避让一下，如果对面车也打出闪灯，即表示司机已经看到你在超车了，在允许的情况下就会避让你。要是对面车没作出反应，你就无法判断对方的具体动态，在超车时就会犹豫不决，容易发生事故！如果是连续打出多下快闪，即表示车速较快或即将产生危险，请求紧急避让的意思。在这里，我希望开车的朋友们都有能够默认这种安全的交流语言，明确的提示、互相礼让才能让大家都能够安全行车。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十一、停车后打开车门前要养成观看侧镜和倒车镜的习惯，一定要先看清后面是否有人或车辆靠近再打开车门，避免开车门时后面的人或车辆撞上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十二、与我们同向行驶的车，当我们准备超过此车，在经过路口时，此车突然踩刹车，但前方并没有障碍物和异常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要跟着踩刹车，千万不要超车，因为很有可能有人或车辆在同向车到达路口前抢先横穿过马路，而我们的视线刚好被同向行驶的车挡住了，如果继续超车的话就刚好撞个正着！这点请大家细心体会一下。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十三、养成条件反射踩刹车的习惯。如前面车的刹车灯一亮，右脚随即松开油门移至制动板踩刹车，这种良好的习惯可以缩短紧急情况下的刹车距离，提高自己的反应速度。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十四、在雨天行驶，尽量避开路边的积水，当汽车一侧的轮胎在一定速度下驶过积水，因为阻力原因，会导致方向盘猛的打向其中一个方向，如果速度快的话就会造成翻车，所以，雨天行驶中，手要平衡握住方向盘，而且要比平时稍微握紧些，特别是驶过有积水的路面，一定要用力握紧方向盘，避免方向跑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十五、注意以下路段：在看不到来车的上坡路，一般都是划上单双实线严禁超车的，如果你以为这种路段对面不会有人超车，而靠近中间分界线行驶的话，那你就很危险了！遇到此路段最好还是靠边些行驶，现在的司机不是每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的。因为我曾经几次遇到行驶至坡顶时，突然迎面出现强行超车的危险经过，所以在这里我把经历写出来让大家都要小心防止类似这种事情发生，也告诫司机们在看不到对面来车，和严禁超车的路段不要盲目超车。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十六、安全转弯小技巧：“向右转小弯，向左转大弯。”这种驾驶技巧可以加大转弯处两车相会的安全距离，使两车远离路面的中间分界线，克服了汽车在转弯时的惯性，而且还可以提醒司机减速，当然这是要靠司机朋友们都能够遵循这种操作方法，才能够更安全的操控汽车。</P>
<P style="TEXT-INDENT: 2em" align=center>　　<EMBED allowScriptAccess="never"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wmode="transparent" pluginspage=http://www.macromedia.com/shockwave/download/index.cgi?P1_Prod_Version=ShockwaveFlash src=http://sophik.01230.cn/uploads/200804/15_133103_1564.swf width=600 height=5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WMode="Transparent"></P></BLOCKQUOTE></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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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6 Nov 2009 22:35: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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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税如何缴纳？]]></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69342646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问题内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公司新厂房扩建，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甲供材料”，购买的所有建筑材料都取得了合法的销售发票，建筑施工方对其提供的应税劳务也提供了工程发票，而当地的地税部门要求我单位自己购买的建筑材料也要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 请问我单位自行购买的材料是否也要纳入建筑方营业税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那么地税部门对建筑材料开具的发票我单位如何处理，因为我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已经取得了相应合法的销售发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回复意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您好：</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P>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因此，贵公司自己购买的材料应包括在建筑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贵公司购买的材料取得的发票作为计入新建厂房成本的计税依据，应当自厂房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厂房的折旧，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P>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欢迎您再次提问。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税务总局 </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9/11/11</P>
<P style="TEXT-INDENT: 2em">【读后感】 
</P><P style="TEXT-INDENT: 2em">回答的还是有点笼统啊？</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交税按包含甲方供料的金额计算营业税，发票应该只开不含有甲方供料的金额吧。</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693426468</comment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693426468</guid>
    <pubDate>Thu, 26 Nov 2009 21:34:2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6T21:34:2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难倒12366的一道税收问题》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回复]]></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69285928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难倒12366的一道税收问题》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回复</P>
<P style="TEXT-INDENT: 2em">问题内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1992年成立的，只在地税系统办理了税务登记[俗称“地税单管户”]），刚完成某地的施工任务，项目经理清理现场后，发现工地上还剩余了两方沙子，因为距离公司和其他施工现场较远，单独运输成本不经济，所以项目经理决定处理卖掉这两方沙子。经联系，这两方沙子卖给了在此施工的另一家建筑公司。请问，这两方沙子如何交税？是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如何开具发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回复意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您好：</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P>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贵公司销售沙子的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贵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贵公司可以向主管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欢迎您再次提问。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 国家税务总局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nbsp;2009/11/11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 size=5><STRONG>原文回放：</STRONG></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71911345639" target=_blank><FONT color=#ff0000 size=5><STRONG>【原创讨论】难倒12366的一道税收题目</STRONG></FONT></A> 
</P><P style="TEXT-INDENT: 2em"></A>12366是税务免费咨询热线，曾帮助我解答过许多税收问题，在此表示感谢。可是今天却有一个问题，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吧。 
</P><P style="TEXT-INDENT: 2em">A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1992年成立的，只在地税系统办理了税务登记[俗称“地税单管户”]），刚完成某地的施工任务，项目经理清理现场后，发现工地上还剩余了两方沙子，因为距离公司和其他施工现场较远，单独运输成本不经济，所以项目经理决定处理卖掉这两方沙子。经联系，这两方沙子卖给了在此施工的另一家建筑公司。可是问题来了，这两方沙子如何交税？是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如何开具发票？</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个问题曾于是十年前和本年度两次问过12366，都未曾得到明确的答复，希望得到朋友的意见答复。同时欢迎大家拨打当地的12366咨询，把答案晒晒吧。</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终于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了，感谢网络上的热心会计将此问题提交国家税务总局！</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发现地址：<A href="http://hi.baidu.com/lyl8237/blog/item/7069f61177f30c74cb80c4e3.html">http://hi.baidu.com/lyl8237/blog ... f30c74cb80c4e3.html</A></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692859288</comments>
    <slash:comments>1</slash: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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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6 Nov 2009 21:28:5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6T21:38:1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有区别]]></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42961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近日，有企业来电咨询，总分机构、母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其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中经常提到的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是如何区分的，在税款的计算上是否存在差别？</P>
<P>　　合并纳税适用的企业</P>
<P>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作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P>
<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P>
<P>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可以实行集团内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仅限于上述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名单上有包括中国五矿集团、中粮集团、中化集团等106家集团企业。</P>
<P>　　汇总纳税适用的企业</P>
<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P>
<P>　　因此，对于实行汇总缴纳方式的企业是指在同一法人主体下，在境内跨地区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场所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汇总缴纳。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P>
<P>　　对于总分机构的汇总缴纳是按同一法人主体进行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只是在季度时分支机构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在所在地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年终与总机构统一汇算时抵减总机构应缴企业所得税。</P>
<P>　　根据以上规定，汇总缴纳适用于总分企业之间纳税；合并缴纳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纳税。只要是总企业、分企业关系，可直接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计算缴纳税款。而母子公司之间实现合并纳税，必须经国务院批准。</P>
<P>　　目前，总机构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利润总额并不是单个分支机构利润总额简单相加，而是总企业、分企业会计报告的并表。也可以理解扣减掉内部抵消利润后确定，就是将整个企业视为一个企业核算。<BR></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429619</comment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429619</guid>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42:0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42:0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411839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财税〔2009〕122号&nbsp;&nbsp;&nbsp;&nbsp; 发文日期&nbsp;&nbsp; 2009年11月11日</P>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P>
<P>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P>
<P>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P>
<P>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P>
<P>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P>
<P>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P>
<P>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P>
<P>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BR></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4118393</comment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4118393</guid>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41:1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41:1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94996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财税〔2009〕123&nbsp;&nbsp;&nbsp;&nbsp; 发文日期&nbsp; 2009年11月11日</P>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P>
<P>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P>
<P>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P>
<P>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P>
<P>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P>
<P>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P>
<P>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P>
<P>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P>
<P>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
<P>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P>
<P>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P>
<P>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P>
<P>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P>
<P>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P>
<P>　　（一）申请报告；</P>
<P>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P>
<P>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P>
<P>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P>
<P>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P>
<P>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P>
<P>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P>
<P>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P>
<P>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P>
<P>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P>
<P>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P>
<P>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P>
<P>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P>
<P>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P>
<P>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P>
<P>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P>
<P>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P>
<P>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P>
<P>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P>
<P>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P>
<P>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P>
<P>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P>
<P>&nbsp;</P>
<P>【读后感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啊，都过去一年了，等这个通知，黄瓜菜都凉了，税务文件这样的还真是屡见不鲜，有点意思。<BR></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949967</comment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949967</guid>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39:4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39:4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7834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国税函〔2009〕625号&nbsp; </P>
<P>安徽省国家税务局：</P>
<P>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 [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P>
<P>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P>
<P>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P>
<P>&nbsp;</P>
<P>【读后感】终于明确了，国家还是要多收点税的。</P>
<P>相关链接：</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blog.163.com/dckjw/blog/static/52976720095226531660/">气晕税局的经典对白 - 都市采芹人的日志 - 网易博客</A> 
</P><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 
</P><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0000cc><FONT size=4><STRONG>纳税人：<WBR></STRONG>请问税官，收购头发，能否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WBR></FONT>&nbsp;<WBR><BR></FONT>&nbsp;<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000cc><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size=4><B><WBR>税务人员：</B><WBR>您好！根据有关税法，收购发票仅限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从个人手中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动物毛皮系农业产品，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您收购的头发系该范围，因此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FONT><WBR></FONT><WBR><BR><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000cc><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size=4><B><WBR>纳税人：</B><WBR>对不起，税官，我刚才可能没说清楚，我收购的是女士们的头发。</FONT><WBR>&nbsp;</FONT><WBR><BR>&nbsp;<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000cc><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size=4><B><WBR>税务人员：</B><WBR>您好！因为人的头发不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所以不能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FONT><WBR></FONT><WBR><BR><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000cc><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size=4><B><WBR>纳税人：</B><WBR>对不起，税官，我觉得您这话很有问题。什么叫“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头发不是自产的难道是栽上去的？我觉得任何人的头发只能靠自己亲自产，就是秃子擦生发剂长出的头发，他也是在自己头上亲自长出来的，那也是自产，生发剂至多起到庄稼地里化肥的作用。</FONT><WBR>&nbsp;</FONT><WBR><BR>&nbsp;<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000cc><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size=4><B><WBR>税务人员：</B><WBR>你好！你这是抬杠嘛，我不是说了嘛，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一定要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FONT><WBR>&nbsp;</FONT><WBR><BR>&nbsp;<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size=4><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000cc><B><WBR>纳税人：</B><WBR>我知道了，你始终强调的就是“农业生产者自产”，那农村人长的头发你说是不是“农业生产者自产”？你这不是搞城、乡歧视吗？农村人头上长的可以叫“毛发”，城里人头上长的就只能叫“头发”？你还一直强调“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你是不是说咱农村人的头发一直不洗？你们这种对待农民兄弟姐妹的态度很不象话嘛！</FONT><WBR></FONT><W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size=4></FONT><WBR><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size=4>&nbsp;<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000cc><B><WBR>税务人员：</B><WBR>你，你怎么可以这样说呢？我一直是以国家税法为依据跟你解释的嘛。</FONT><WBR><BR></FONT><WBR><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000cc><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size=4><B><WBR>纳税人：</B><WBR>国家法律就可以搞城、乡歧视了吗？国家法律就可以说咱农村人的头发是“未经洗净”了吗？算了，我也不跟你争了，反正现在我们一般也不到城里收购头发了，我们收购的都是女士的头发，现在城里女士的头发比男的还短，又都染上乱七八糟的颜色了，产量低不说，质量也不可靠。</FONT><WBR>&nbsp;</FONT><WBR><BR>&nbsp;<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000cc><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size=4><B><WBR>税务人员：</B><WBR>你、你，你就是收购农村人的头发也不能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啊，什么人的头发都不是农产品。</FONT><WBR></FONT><WBR><BR><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000cc><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size=4><B><WBR>纳税人：</B><WBR>今天你肯定又喝多了，你连人是什么都搞不清楚了。人是高级动物，高级动物就不是动物了？低级动物的头发是毛发，是农产品，你能说你头上长的不是毛发是小草啊？好了，咱不扯这个了，这个问题咱们的意见看来是统一不了啦。那我不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我注册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人的头发剪下来就不能栽上去了，应该说就是废旧物资了吧？而且是从个人手中收购的，那我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总可以吧？</FONT><WBR>&nbsp;</FONT><WBR><BR><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size=4><FONT style="LINE-HEIGHT: 1.3em" color=#0000cc><B><WBR>税务官：</B><WBR>你、你、你……</FONT><WBR></FONT><WBR><BR></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7834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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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37:0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37:0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全解]]></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4860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有一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加计扣除费用的规定，运用好这些规定，对于筹划企业税收，减轻企业税负，意义十分重大，希望广大企业在2008年的汇算清缴中予以重视，并加以运用。现就介绍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政策下的加计扣除规定的全部内容。</P>
<P>&nbsp;</P>
<P>　　一、企业新品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P>
<P>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倍扣除。</P>
<P>　　（一）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认定</P>
<P>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P>
<P>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P>
<P>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P>
<P>　　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对象是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P>
<P>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如下内容：</P>
<P>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P>
<P>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P>
<P>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P>
<P>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P>
<P>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P>
<P>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P>
<P>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P>
<P>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P>
<P>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P>
<P>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P>
<P>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P>
<P>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P>
<P>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P>
<P>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P>
<P>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P>
<P>　　4.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P>
<P>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P>
<P>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P>
<P>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P>
<P>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P>
<P>　　3.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P>
<P>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P>
<P>　　4.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P>
<P>　　5.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P>
<P>　　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P>
<P>　　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P>
<P>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P>
<P>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资料</P>
<P>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P>
<P>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P>
<P>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P>
<P>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P>
<P>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P>
<P>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P>
<P>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P>
<P>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P>
<P>&nbsp;</P>
<P>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和其他就业人员的加计扣除</P>
<P>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P>
<P>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P>
<P><BR>&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4860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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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34:0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34:0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解读国税函[2009]326号：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3148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转自中国税网&nbsp;&nbsp; 作者：王富军</P>
<P>　&nbsp;&nbsp; 2009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就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追缴期限进行明确。</P>
<P>　　一、无限期追缴</P>
<P>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P>
<P>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重点需要明白偷税、抗税、骗税的概念或者范围。</P>
<P>　　1、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以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偷税是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款还没有缴到国库。所采取的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偷税，除了补缴少缴或未缴的税款以外，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P>
<P>　　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以“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P>
<P>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P>
<P>　　2、抗税，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P>
<P>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P>
<P>　　3、骗税。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行为人是把已缴到国库的税款骗归自己所有，骗税所采取的是假报出口货物数量、虚报出口货物价格、伪造涂改报关单等手段。</P>
<P>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P>
<P>　　二、3年或5年的追缴期限</P>
<P>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P>
<P>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因此，需要认真区分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具体情况，适用三年的追缴期限还是五年的追缴期限。</P>
<P>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具体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P>
<P>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P>
<P>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数额较大（一般指累计税额10万元以上）的情况。</P>
<P>　　三、追缴税款的起始</P>
<P>　　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实际上也点明了本文件的执行时间。</P>
<P>&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3148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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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33:1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33:1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停产闲置的厂房是否可以减免房产税？]]></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21083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 问：我企业从去年10月份，从天津市东丽区搬迁到空港物流加工区，原厂房已经停止生产，并闲置至今，请问，房产税是否可以减免？因为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闲置可以减免，不知房产税是否可以减免？有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P>
<P>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P>
<P>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P>
<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规定，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P>
<P>　　根据上述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已经废止。但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210831</comment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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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32:1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32:1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地使用税是征用后还是生产经营后缴纳？]]></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125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问：我公司2004年12月征地60亩，土地使用税缴纳义务时间怎么确定？ 征地后就开始缴纳还是生产经营后才开始缴纳？</P>
<P>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据此，贵公司新征用的土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的2004年12月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2004年12月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P>
<P>&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1251</comments>
    <slash:comments>1</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1251</guid>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31:2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31:2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有害生物防治、停车收费合同要否征印花税？]]></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03487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问：停车收费合同；有害生物防治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安保服务合同；消防工程合同；报刊订阅；如果征收的话适用拿项税目，翻译合同要不要征收印花税？</P>
<P>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P>
<P>　　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P>
<P>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P>
<P>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P>
<P>　　贵公司请参照税目税率表进行确定是否需要贴花。</P>
<P>　　初步判定结果如下：1、法律顾问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规定，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P>
<P>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法律顾问合同不需计算缴纳印花税。</P>
<P>　　2、安保服务合同</P>
<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P>
<P>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P>
<P>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安保服务合同由于属于常规手段为达到生产经营目标，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即不在上述列举中，我们认为应该不缴印花。</P>
<P>　　3、报刊订阅</P>
<P>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们认为报刊订阅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范围，不用缴纳印花税。</P>
<P>　　4、翻译合同，由于不属于税目列举内，不用贴花。</P>
<P>　　对于上述四项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P>
<P>　　5、消防工程合同</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P>
<P>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P>
<P>　　我们认为“消防工程合同”应该按“建设工程承包”中的“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P>
<P>　　6、停车收费合同</P>
<P>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规定，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P>
<P>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P>
<P>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P>
<P>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P>
<P>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们认为停车收费属于仓储保管，其合同应该按“仓储保管”计缴印花税。</P>
<P>　　7、有害生物防治合同</P>
<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P>
<P>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P>
<P>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的有害生物防治合同属于为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服务合同，应该按按“技术服务合同”计缴印花税。</P>
<P>　　对于上述的消防工程合同、停车收费合同及有害生物防治合同三项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的在印花税列举范围之内，但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其实质进行判断，以上只是我们的意见，具体执行还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由其进行鉴别是否要缴纳印花税。</P>
<P>&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303487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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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30:3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30:3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订立的购房合同，暂免贴花吗？]]></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93224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订立的购房合同，暂免贴花吗？</P>
<P>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P>
<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P>
<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P>
<P>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P>
<P>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目前没有暂免贴花的规定。对于个人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P>
<P>&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93224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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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29:3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29:32+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83878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 国税函[2009]630号</P>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P>
<P>　　建筑业、房地产业是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为加强两个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并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统一开发了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近年来，广西、甘肃、福建等省、区、市税务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取得了以票控税、综合管理、税收增收的显著成效。</P>
<P>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重点税源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营业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底前所有地区必须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督导，以保证办法落实到位。</P>
<P><BR>&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83878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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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28:3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28:3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75356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国税函[2009]617号</P>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P>
<P>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
<P>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P>
<P>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P>
<P>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P>
<P>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P>
<P>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P>
<P>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P>
<P>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P>
<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P>
<P>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P>
<P>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BR></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75356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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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27:5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27:53+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甲方扣留的质保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7621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 被甲方扣留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甲方不再返还我单位该部分工程质保金，请问在财务上甲方应给我单位出具什么手续呢？我单位又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在所得税扣除时还需要注意什么呢？谢谢！</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答复如下：&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P>
<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P>
<P>&nbsp;</P>
<P>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我们理解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我们理解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P>
<P>&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7621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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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76214</guid>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27:0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27:0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2009年处置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财税处理？]]></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62248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 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2009年处置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以前是处置收入不超过原值的需要缴纳），如果是其具体的账务处理怎么做？麻烦给解答一下，谢谢。</P>
<P>&nbsp;&nbsp;&nbsp;&nbsp;&nbsp; 答复如下：</P>
<P>《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P>
<P>（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P>
<P>（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P>
<P>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P>
<P>根据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处置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一是简易征收，二是适用税率征收。因山东地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仅适用简易征收办法。</P>
<P>&nbsp;</P>
<P>比如，处置资产实收金额104元，计税销售额100（104/1.04）元，应纳税额2（100*.04/2）元。纳税会计处理如下：</P>
<P>&nbsp;</P>
<P>借：银行存款104</P>
<P>贷：固定资产清理104</P>
<P>借：固定资产清理2</P>
<P>　贷：应交税费2</P>
<P>&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62248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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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622484</guid>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26:2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26:22+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差旅费的涉税处理]]></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53185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请问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的差旅费津贴（包干费部分，比如每天每人报销30元的公杂费）没有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单位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P>
<P>&nbsp;&nbsp;&nbsp; 答复如下：</P>
<P>&nbsp;</P>
<P>1、企业所得税：</P>
<P>《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P>
<P>《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P>
<P>贵企业所发生的差旅费津贴按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注意企业应有内部的出差规定，而且对于出差人员应有相关依据支持，如出差事由、地点等。</P>
<P>&nbsp;</P>
<P><BR>2、个人所得税：</P>
<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P>
<P>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P>
<P>（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P>
<P>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P>
<P>目前关于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很多地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在该文件中有如下规定：</P>
<P>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P>
<P>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P>
<P>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是明确需参照当地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差标准，在标准范围内的都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中，但贵企业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P>
<P>&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53185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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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531854</guid>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25:3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25:31+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对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有关问题的探讨]]></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45014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转自中国税网&nbsp;&nbsp;&nbsp; 作者：童晓晴</P>
<P>&nbsp;&nbsp;&nbsp;&nbsp; 根据税法规定，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监督企业据实申报预缴，是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房地产开发是一个高投资、高风险、高利润的特殊行业，因开发销售周期长、运作环节多、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复杂，税务机关对其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监管难度相比其他行业更大，而由于制度漏洞给企业预缴带来的疑难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P>
<P>　　一、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适用政策概况</P>
<P>　　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适用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P>
<P>　　1、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P>
<P>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P>
<P>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P>
<P>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gt;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P>
<P>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旧31号）中部分税务事项处理规定在新31号文件中予以修改和调整，但尚未明令全文废止。</P>
<P>　　综合上述主要文件，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适用政策要点如下：</P>
<P>　　1、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论内资、外资企业，均需按统一规定和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P>
<P>　　2、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P>
<P>　　3、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毛利率分15%、10%、5%、3%的四档下限标准。</P>
<P>　　4、月（季）度纳税申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填列《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栏。</P>
<P>　　二、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执行中部分疑难问题</P>
<P>　　尽管近年来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但目前仍有部分规定不明朗、不清晰，导致政策执行过程有争议、执行结果有差异。这样既削减了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也给征纳税双方均带来较大困扰。主要疑点和难点问题有：</P>
<P>　　1、预缴方式能否采取除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之外的方式。</P>
<P>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可见，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应当是最基本的预缴方式。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中对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规定的计税方法，也是针对据实预缴方式企业而言。新31号文第九条明确对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计税方法作出类似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有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就需按据实预缴方式申报？</P>
<P>　　2、预缴期利润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P>
<P>　　目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相关管理办法中，未提及这个问题。但国税函（2008）63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明确“实际利润额”的核算口径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扣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如此是否意味房地产企业预缴期利润能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P>
<P>　　3、预缴期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P>
<P>　　新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关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此条款中未予明确。旧31号文中则明确“……扣除相关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江苏省国税局针对新31号文补充下发的苏国税发[2009]79号文中，指出“……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那么，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项目究竟包括哪几项？</P>
<P>　　4、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P>
<P>　　新31号文件中对该问题未明确提及。旧31号文中明确规定不可以，只有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才能将其作为这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但是，苏国税发[2009]79号文第七条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P>
<P>　　5、少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具有法律责任。</P>
<P>　　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责任问题，在近几年出台的所得税管理文件中均未涉及。追溯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明确指出，“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是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中明确指出，“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入滞纳金。”但是，这十多年前的规范性文件在新征管法实施后是否仍旧生效呢？</P>
<P>　　上述争议问题，属于预缴过程中的不可回避的显性问题，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若干易生歧义的涉税细节问题，对问题的不同理解和处理的不同方法，无疑会影响企业月（季）度预缴行为和纳税水平。</P>
<P>　　三、对上述疑难问题的思考和判断</P>
<P>　　（一）应当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采取按实际利润据实预缴的方式。房地产企业通常资金实力雄厚，项目整体利税水平高，一般属于当地重点税源企业，由于年度间销售、获利情况具有不均衡性，如允许企业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很可能造成当年销售火爆，却无应税所得额、无预缴税款的现象，从而导致当年税款的流失。</P>
<P>　　（二）应当明确预缴期利润能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尽管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专业性管理文件中，均未提及这个问题，但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中“实际利润额”的核算口径说明，房地产企业预缴期利润应当能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P>
<P>　　（三）应当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期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根据新3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据此，可以明确在预缴期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三项，因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净所得，毛利额扣除这些税费后才能更接近于净所得。</P>
<P>　　（四）应当明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为根据新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那么就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精神，按照规定将其作为基数计提相关费用。</P>
<P>　　（五）应当明确少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尽管相对于纳税人的某一个完整纳税期限而言，在期中预缴的税款不一定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但是对于某一个预缴期而言，所预缴的税款完全可以根据规定方法计算确定。因此，企业故意少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当遵照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为偷税。同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发现企业预缴率小于一定比例（如70%）时也应认定为偷税，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少预缴的所得税明确加收滞纳金。因为既然预缴税款属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那么如少缴所得税，也应当遵守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P>
<P>　　（六）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缩影，通过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理当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税务机关列示和陈述过去所发生的所得税涉税事项和纳税业务。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过于简洁，指标过少且基本逻辑关系缺乏。这无疑给企业不如实履行预缴申报义务提供可乘之机，也加大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因此，建议丰富、充实预缴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合理增加申报指标和信息，以增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严肃性和实效性。</P>
<P>&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45014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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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24:5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23T23:24:5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与确权面积存在差异时的税务处理]]></title>	
    <link>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34320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转自中国税网&nbsp;&nbsp; 作者：樊剑英</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一、商品房销售</P>
<P>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P>
<P>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P>
<P>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P>
<P>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P>
<P>　　二、商品房面积差异的处理和税务关系</P>
<P>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相应也要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商品房的销售收入。</P>
<P>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P>
<P>　　1、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P>
<P>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P>
<P>　　如果误差范围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则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确定商品房计税销售收入，如果重新约定总价款，则需要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总价款确定商品房计税销售收入。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冲减当期计税销售收入，但支付的违约金不能冲减计税销售收入。</P>
<P>　　2、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P>
<P>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P>
<P>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P>
<P>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P>
<P>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P>
<P>　　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房地产企业有可能支付客户退房的房价款利息以及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还有可能双倍返还客户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P>
<P>　　支付给客户退房款可以冲减其当期计税销售收入，支付给客户的利息相当于占用客户资金支付的资金使用费，不能冲减计税销售收入，自行承担的房价款既有赔偿的性质也带有一定捐赠的性质，房地产企业可以不做纳税处理，仍然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确定计税销售收入。双倍返还客户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房地产企业可以冲减其当期计税销售收入。</P>
<P>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意《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所以其无论自行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还是双倍返还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给买受人，其为买受人开具的发票应当是净额显示，或者将双倍返还款视为折扣，将合同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P>
<P>　　3、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P>
<P>　　三、商品房面积差异的举例分析</P>
<P>　　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面积结算表（见附表）</P>
<P>　　1、A客户：面积误差比10%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110㎡大于合同约定面积100㎡，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即（100×3%）㎡×1000元/㎡=3000元；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为100×（10%-3%）㎡×1000元/㎡ = 7000元。产权归买受人。</P>
<P>　　计税销售收入=100000+3000=103000元</P>
<P>　　2、B客户：产权登记面积152大于合同约定面积150，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即（152-150）㎡×1000元/㎡ = 2000元。</P>
<P>　　计税销售收入=150000+2000=152000元</P>
<P>　　3、C客户：面积误差比10%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180㎡小于合同约定面积200㎡，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即（200×3%）㎡×1000元/㎡=6000元；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即200㎡×（10%-3%）×1000元/㎡×2 = 28000元。合计房产商共需偿还C客户34000元。</P>
<P>　　计税销售收入=200000-34000=166000元</P>
<P>　　四、相关术语解释</P>
<P>　　1、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规定，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是指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P>
<P>　　一般情况下，因种种原因，客户难以及时拿到房产证，但在房屋交付时一般可以获得房产测绘机构测定的面积即确权面积，就可以计算出房屋面积和合同面积与确权面积差异。</P>
<P>　　2、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有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永久性建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通常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套内的建筑面积，一个是分摊的公用面积。</P>
<P>　　3、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P>
<P>　　套内使用面积是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l）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P>
<P>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P>
<P>　　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P>
<P>　　4、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P>
<P>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各套（单元）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其中，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等于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应扣除整栋楼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P>
<P>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P>
<P>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1）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P>
<P>&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都市采芹人]]></author>
	    <comments>http://dckjw.blog.163.com/blog/static/5297672009102311234320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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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Nov 2009 23:23:4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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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上传相片9张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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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采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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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之家 
 会计十五载,情缘未曾改。不求攀桂客,只做采芹人。会计热心求助电话：0546-8258702 QQ:383881165 会计之家QQ群：45203619博客文章内容很多,可点击日志标签查看分类。欢迎学习转载引用,切忌用作商业用途。 三十四年空虚度，寻常都市采芹人。回首向来会计路，几多风雨几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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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2 Jun 2009 18:05: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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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相片:  快乐牛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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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6 Jan 2009 00:11:3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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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相片:  投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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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 Jan 2009 12:18: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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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上传相片2张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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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1 Oct 2008 18:24:0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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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上传相片4张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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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CDATA[dckjw]]></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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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上传相片3张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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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3 Feb 2007 01:00:4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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